论以舆论为媒介的上市公司股东监督权的正当性
资者面临着二级市场对短期回报的巨大压力,只要能够实现公司治理的改善,同样能为其带来回报。从美国资本市场的先例中,可见机构投资者监督公司治理的做法是有利于市场效率的。三、与公司治理目标的一致性(一)强化公司治理的外部监督我国《公司法》在公司的内部监督上,设置了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两项机制。《公司法》第55条规定了由监事会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和高管人员进行监督,并有权要求其纠正错误行为。但是,监事会实际上并不被赋予任何权力,其人员选任仍然受制于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人员,无法与董事会形成对抗性的监督。而在独立董事方面,《公司法》第123条确认了证监会于2001年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效力。但是上报监管部门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权仍归属于董事会,等于赋予了现行董事会对提名的预选权。“63%的独董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产生,超过36%的独董为第一大股东提名”⑧许多独立董事身兼数职,根本没有精力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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