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舆论为媒介的上市公司股东监督权的正当性
出信号,引发“羊群效应”来影响其他投资者的决策。○ 13除此之外,前者基于公司股东的地位所提供的信息,对媒体而言更具有可靠性;与公司不相同的立场,也有助于引发社会对于公司治理问题的关注和辩论。因此,机构投资者的行为不仅仅强化了自身在公司内部的发言权,也辅助了外部监督机制的实现。(二)对表决比例局限的弥补通过上述讨论可知,单个的机构投资者总是以中小股东的身份介入上市公司中,尤其在面对的持股数量远甚的非流通股股东时。考察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路径可以发现,对公司重大行为的决策往往难有他们发声的机会。机构投资者以媒体强化自身发言权的行为实现了表决权受限的救济。我国《公司法》在公司内部机构安排上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四个组织机构。其中,依据公司法第99条和第103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只能在股东大会上集体投票以参与公司治理。但是,作为股东大会决策的程序制度,表决比例制度却并不利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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