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主要争议问题研究
式:一是类推为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而是直接论以盗窃罪、诈骗罪等;三是不作犯罪追究而是通过民事途径解决。1997年刑法实施后,由于我国刑法学界对侵占罪这一新罪名的理解和说明存在不小的差异,而司法实践中又多年习惯于将与侵占类似的行为按盗窃罪处理,致使处于盗窃罪和侵占罪模糊地带的违法行为在定性上都是见仁见智,莫衷一是。所以,对侵占罪进行进一步的理解,对侵占罪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二、问题的缘起——一起徘徊于盗窃与侵占之间的案例我国刑法第270条第一款规定的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该罪与其他罪的最大区别在于客观方面——侵占罪的行为人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前,对该财物“代为保管”。因此,判断一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关键是要判断行为人在非法占有财物时,该财物究竟由谁的占有控制。为了深入研究这一问题,以找到较为便捷的辨别方法,我们先来看以下案例: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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