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主要争议问题研究
有的,其他方法甚至一般违法方法获取的持有都构成侵占中的持有,比第一种观点更合理。第三种观点虽然主张持有不应拘泥于合法持有,但非法持有是否是构成侵占之持有,在这个观点中没有体现,实质上与第二种观点要解决的问题一致。综上,保管关系成立的基础,是对物的事实上符合常理的控制,是一种事实评价而非法律规范的评价,无论是否有法律依据,只要行为人不是通过偷摸拐骗等触犯法律的方式取得对财物的持有,取得财物的原因、代为保管关系的成立就是可以为常人所理解的,因而无合法与不合法之分,只有合理与违禁之别。因此,从司法实践中看,占有并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事实基础,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1)委托关系。一般指寄托人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将财物交给行为人保管;(2)租赁关系。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将财产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因而对该财产占有并负有保管义务;(3)借用关系。行为人通过借他人的财物来对他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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