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主要争议问题研究
能基于合法原因,其他任何不合法的原因而取得的持有不是侵占行为中的持有,这种观点忽视了非法原因而取得的他人财物,取得者同样没有对物的所有权。相对于财物的真正所有者而言,取得者对取得物仍负有保管和返还义务,另外,不合法的原因可能仅仅是不符合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规范,在日常生活中是符合情理的,即合理的原因,比如甲的朋友乙将甲借给他的财物转借给丙,乙对这个财物在法律上没有处分的权限,但丙依然有保管义务和返还义务。因此可见,这些原因纵使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也不至于跨越法律的雷池。再如,当不当得利而取得他人财物者,其取得财物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因而他对财物的占有是不合法的,但尽管如此,他仍负有保管和返还义务,如果他将取得的不当利益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按照第一种观点是不能构成侵占罪。这显然违背了刑法的本旨,所以,第一种观点是不妥当的。第二种观点将持有作了排除性的限制,即只要不是以犯罪行为获取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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