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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主要争议问题研究

可能源于根据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比如一同出行的同伴落了雨伞在车上,车主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负有代为保管义务。另外,无论是从“代为保管”的语义上看,还是从加强财产所有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看,抑或是从其他有关侵占犯罪的立法例看,都不应该对“代为保管”的范围做任何不当的限制。(二)占有他人之物是否必须基于合法原因前文已述,除了契约而形成的法律上的代为保管关系外,基于事实原因也可形成代为保管关系。但是,如何准确的理解“事实”所指代之范围,“事实”是否必须合法?关于代为保管关系的成立是否必须基于合法的原因,刑法学界对此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合法持有他人之物是侵占行为发生的基础;第二种观点认为,持有他人之物的原因,只须非为自己因犯罪行为而取得持有,皆可为侵占罪之构成要件;第三种观点认为,刑法上的代为保管不应局限于合法持有。笔者认为,以上所述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所认为的持有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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