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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主要争议问题研究

中的代为保管关系中呢?对代为保管的范围应不应该有过多的限制?笔者认为,“代为保管”就意味着行为人对财物负有保管义务,因为所谓代为保管是指非财物所有人基于一定的原因而对处于自己事实控制着的他人财物进行保管的行为。代为保管的前提是保管人对财物实际占有;其次,既然是代为保管,就意味着保管人对财物不享有所有权。而所有权的专属性,正意味着除所有权人以外的人都有保存财物的完整性、返还财物的义务,这种义务投射在对财物具有控制、支配地位的非财物所有人身上,就形成了该主体对财物的保管义务。该保管义务的产生既可基于法律关系,亦可基于事实:即既可能源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契约产生的保管关系,比如寄托关系、借用关系、抵押关系、质押关系等会使财物的非所有人依契约取得对他人之物的法律上的占有权;也可能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根据通常的生活习惯、交易习惯发生的默示的事实上的保管关系,比如室友之间对寝室的财物负有共同的保管义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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