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主要争议问题研究
保管是指行为人基于委托关系或其他合同关系而是他人的财物置于自己的管理之下,即保管关系只能基于委托或其他合同关系而产生,对于事实上的管理或基于某种客观事件而产生的对他人财物的占有,不成立其保管关系。(一)代为保管关系的刑法学范畴保管关系,本为民法范畴内的重要概念,在民法学中,保管关系成立的重中之重在于寄托人(财物所有人)与保管人(行为人)之间达成保管合同。因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因而在其中包含两个必备要件:一是有合意——寄托人和保管人就保管相关财物的意思达成一致;二是有交付——寄托人交付相关财物给保管人以及保管人接受财物的行为。但是,在刑法学范畴内,如果将“代为保管”狭义地与民法学保持一致,将会出现是更多的非法行为不得不归纳入盗窃罪之下,以致对违法行为打击过重的局面。虽然一般来讲,代为保管的发生都是以双方允诺,明示委托保管和接受保管为前提,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的默示的事实上的保管能否被包括在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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