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主要争议问题研究
在行为人仅仅在客观上具有控制和支配、管领的地位,而主观上不具有占有的意思的情况下不能构成占有。理由是,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对物没有管领、控制的意思,物只是在其物理的可控制范围内,则难以说明其对物具有支配的事实。四、“代为保管”关系的认定代为保管行为既是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因,又是构成侵占罪的必要前提,同时还是侵占罪与其他财产犯罪区别的显著特征之一。在刑法270条侵占罪中,出现了“代为保管”一词。什么是“代为保管”?如何认定“代为保管”关系?在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解释:一是狭义说,主张对保管作严格的解释,认为“代为保管”须以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的保管关系存在为前提,即一方当事人需明确地将其财物委托对方保管;二是广义说,主张对保管作较为宽泛的解释,认为保管主要是指“基于委托或其他合同关系,或者是根据事实上的管理以及习惯而成立的委托、信任关系所拥有的对他人财物的持有、管理”;三是中间说,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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