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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主要争议问题研究

志清醒,且其财物所处的环境具有排他力,则财物所有人对财物具有支配、管领地位。相反,举个例子,甲将自己的自行车停放在小区内,因身体不适忘了上锁,走了几步后昏倒在地。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生活的一般观念并不会认为甲和自行车有必然的联系,最可能的情况是小区内的保安将甲送至医院,将自行车以遗失物的名义代为保管。至此,自行车的状态发生了从由甲独占、到由小区内活动的人共同占有、到由保安代为保管的变化,综上可得,当失去生理感知状态的财物所有人的财物,在其失去生理感知状态之时处于非具有排他力的地方,虽然财物所有人对物仍然有法律上的占有权,但是已经失去了对物的实际控制状态。有人在这种情况下见财起意,拿走财物,并不是通过秘密的手段进行的,因此,取走财物的人通过非犯罪的方法取得了对财物的支配、管领地位,并使财物处于代为保管状态,这种情况并不是盗窃。另外,刑法上的占有是否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有占有某物的意思?笔者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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