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主要争议问题研究
使用,未取得所有权,在使用过程中负有代为保管的义务;(4)担保关系;(5)“无因管理”。行为人可能基于无因管理的情况,占有财物,在法律上具有代为保管的义务;(6)符合常理的其他事实。综上述可见,在确定行为人是否对财物“代为保管”方面,具有一定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证据显示,虽然财物的所有者和行为人双方之间没有明确的约定,但财物的所有者是基于信赖,自愿将财物置于行为人占有之下,或者占有他人财物的人是基于可以为众人所理解的合理的原因占有他人之物的,就可以推定财物所有人和行为人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代为保管关系。五、“拒不退还”的认定刑法对于第270条侵占罪第一款的规定中,出现了“拒不退还”的描述,一般认为,拒不退还只是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而不是侵占行为的构成要件,前提是财物的所有权人作出了要求行为人返还财物的意思表示,随后,行为人须有不予退还的事实行为。(一)“拒不退还”的主客观性如果行为人在非法占有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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