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主要争议问题研究
物之后,将财物遗失或财物被盗,以致不能退还;或者行为人谎称财物遗失或被盗;或者行为人在事后马上对财物进行了处分,如出卖、毁损等,以致财物不能退还,这些情况是否属于拒不退还?笔者认为,因为财物处于行为人的占有之下,所以只要行为人在产生了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之后,就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永久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又因为侵占罪在原本的意义上,是侵害信义诚实原则,即在具有委托关系的情况下,违背信义非法侵占所持有的他人财物。因而不需要讨论行为人是出于何种原因,只要在客观上,行为人没有退还财物,对财物所有权人造成的客观上的影响和伤害是几乎一致的。可见,财物所有人向行为人索要财物而其不能退还,即可认定为拒不退还,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和客观事实对此均无影响。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还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比如,乙农民答应借给甲农民两头牛一个月,但一个月过后,甲农民发现其中一头牛长了牛黄,欲占为己有,于是千方百计地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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