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侵占罪主要争议问题研究

。乙农民催促了很多次,甲农民依旧无动于衷,直到取出了牛黄后,甲才将两头牛还给乙。在这个案例中,虽然甲最后将两头牛都还给了乙,但甲将牛黄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是否成立侵占罪呢?笔者认为,在侵占罪的“拒不退还”的内容中,不仅包括原物,应当也包括了原物的孳息。而在本案例中,牛黄属于牛的孳息,既然牛是乙农民的财产,那么在甲乙二人没有对孳息进行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孳息应当归属于牛的所有者,即乙农民。即使乙农民对牛黄并不知情,因而也不可能要求甲农民返还牛黄,但乙农民要求甲农民返还牛的意思表示中可以理解为已经包含了要求其返还孳息即牛黄的意思,但甲农民将牛黄占为己有,因此甲农民的行为应构成侵占。(二)拒绝退还原物而支付对价行为的性质若代为保管的行为人拒绝退还原物但愿意做出等价赔偿或补偿,能否视其为拒不退还呢?这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对侵占行为本质的认识。对于侵占行为的本质问题,有两种学说:取得行为说与越权行为说。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