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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平原则对合同自由矫正存在的问题

公平严加保护,但是当法律困于形式上的公平却依然有据可循时,法官自由裁量权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泯灭合同自由,践踏实质正义。(2)出现公平原则对合同自由的否定而非必要限制。尽管我国《合同法》没有对合同自由原则予以明文规定,但是通说认为合同法的整体内容依然贯穿着合同自由的理念,换言之,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不可背弃。依据前文的历史研究分析,“经历了否定之否定以后,合同自由将继续成为合同法上一个最重要、最基本的原则。如无充分且正当的理由,法律不应对合同自由加以限制”。[16]我国由于长期缺乏个体和自由意识的成长,在市场经济未来的发展道路上只有充分开掘其作为自由经济的理念,适度张扬合同自由原则才能创造更大的价值。即使对合同自由的必要限制有利于实质正义和结果公平,但这绝不可以作为公平原则过度限制甚至否定合同自由的凭证,因此笔者主张,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首先“以事实为依据”,充分尊重契约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尤其是要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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