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平原则对合同自由矫正存在的问题
认当事人合理合法且自愿达成的特别约定的效力,维护当事人就权利义务的依法自行设定。(3)公权力携公平原则介入合同法领域。由于私法领域对于个体利益的膨胀所导致的社会不公问题的无能为力,使得公权力的扩张成为可能,而公权力若假以社会本位,其对合同自由的不当干预将会是毁灭性的,尤其在有特殊国情的中国社会。首先,社会公共利益是公权力介入合同法领域最常举起的旗帜,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五种无效合同的情形中就包括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然而到底如何界定社会公共利益依然在探讨之中,这就为公权力因部门或地方利益妄加以社会公平正义为名去解释公共利益,干涉契约当事人的意志自由有机可趁。其次,现实中司法不独立,行政系统和司法机关之间存在着微妙牵连,此时,司法裁判中合同当事人之间拥有效力的意思自治也是很难与体制内的人情关系理念相抗衡的,公平原则的错位自然也不可能置身事外。(4)公平原则屈从时代规则容易淡化法律的权威。毋庸置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