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平原则对合同自由矫正存在的问题
人的权利和义务上。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个人具有与社会整体利益相违背的特殊个人价值,交易自由不应被扩大到包括与道德或占支配地位的公共政策相矛盾的协议。”[4]传统合同自由原则的理论基础在面临20世纪社会经济背景发生的现实冲击面前从此日渐式微,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从此酝酿。著名法学家梁慧星先生将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转变的理念归结为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转变、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这种转变在合同法上反映得尤为典型。20世纪以来,自由资本主义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合同自由的经济基础已大为改变,在经济地位有明显势差的交易者之间,“契约自由成为强者压制弱者的自由,其结果使得契约自由下的公平正义大为减杀”。[5]与此同时,高度工业化发展引致的贫富加剧以及其他严重的社会问题层出不穷,令古典合同自由理论陷入窘境,尤其是上世纪30年代的资本主义经济大危机,凯恩斯国家干预主义的出台,更是奠定了合同自由日暮西山的路途。凡此种种,使当时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