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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平原则对合同自由矫正存在的问题

包括立法者和法官在内的社会各界重新反思,自由从来都是相对的,无限制的自由将导致实质上的不自由,对效率和自由的过渡追逐只会丧失发展的理性,况且深入审视《法国民法典》会发现,绝对的合同自由时代也许根本就不存在,而“对合同自由不加限制,就会与法律的公平、正义发生严重的抵触”。[6]进而各国从立法和司法层面均对合同自由做出了必要的规制,突出表现为来自公平正义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制约,从而回应对实质正义和社会本位的追求。至此,有学者惊呼,合同自由衰落!诚然,合同自由原则的历史地位已明显不如以往,但笔者认为,事物发展自有一个此消彼长的历史过程,矛盾协调的时代性和特殊性,或许使社会发展对有关基本价值理念的实践带来削弱,但绝不会是背弃。对合同自由必要的限制并不是合同自由原则的衰落,而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真实内涵的恢复和匡正。[7]也正如英国法学教授阿蒂亚所言:“对契约自由的合法干预并非是要破坏这种自由市场,而是要支持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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