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平原则对合同自由矫正存在的问题
自由市场。”[8]回看近半个多世纪的历史发展,我们似乎可以印证这种观点,二战之后世界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进入黄金发展时期后的滞胀阶段,引发了各理论学派的争鸣和以英国前首相撒切尔夫人为代表的回归市场规则的政治实践,合同自由原则翻动着复兴的波澜,而这正是合同自由原则经历了时代洗礼后的理性重塑。二、公平原则对合同自由的矫正及问题对于走在工业化中期和市场经济发展征程中的中国社会,由于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夹杂着对合同自由和合同正义的双重矛盾。加之近些年来贫富差距的拉大以及收入分配制度的缺陷,公平正义相对于效率似乎被推到一个史无前例的历史高度。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合同正义对合同自由的必要规制自不待言,但是应当看到实质上的交易不公平依然根源于交易的不自由,同时现实中有些时候对于公平原则的难以界定以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往往也会导致借公平原则之名对合同自由原则的掩埋。因而出现一些公平原则对合同自由矫正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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