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平原则对合同自由矫正存在的问题
律确立的以公平理念确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乃至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11]魏振瀛教授将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平衡、负担与风险的平衡作为公平原则的三个体现;[12]另外有学者从避免定义同语反复的角度,将公平原则界定为在民事生活领域,应使“各人得其应得”的观念求取最大程度的实现,并依其适用领域分别呈现出交换公平、归属性公平、矫正公平与分配公平;[13]也有学者认为民法领域内的公平,既对非交易领域内的利益调整具有意义,同时也在交易领域内发挥作用,指在当事人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意思自治时,可以借助公平原则做出补充和矫正,以保证意思自治原则的实现。[14]以上的诸多概念界定虽见解各异,但细心梳理,我们依然能够总结出一些启示: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它伴随着伦理观念和社会发展的变革,在民法领域的重要价值地位不可撼动,在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范畴的近代法律体系中,公平原则自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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