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平原则对合同自由矫正存在的问题
不能逃脱对于这一理论范畴的烘托,因此从形式和程序上讲求对利益和负担的合理配置。(二)公平原则对合同自由的矫正诸如公平原则对合同自由制约的有关此背景分析此处不再赘述。本节主要从中微观层面对这一内容做相关具体论述。1.我国《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于显失公平的司法解释为:“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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