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平原则对合同自由矫正存在的问题
平。”以上是《合同法》中有关公平原则的最直接体现。另外第53条规定的合同中约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条款无效;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基于保护弱势一方的立场从无效免责条款和强制性缔约合同的角度,从法律上对有关合同予以规制,是对实质公平的回应,同时也是对合同自由的约束。2.公平原则对合同自由矫正出现的问题我国的《合同法》成长于上个世纪末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的法律移植过程中,我们趋从国际理念将合同自由和公平原则一并引入了合同法,但是在固有体制笼罩下的契约订立我们却只能“自愿”而非“自由”,同样,冠以国家属性而论,公平又不得不成为一种必须的落脚点。这实质演变成为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效率和公平的博弈。两者先天发育的不足导致了法律实践的困境。(1)公平解释边界的模糊诱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笔者认为这是造成当今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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