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
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阶段。有地方开始尝试以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但这违反当时宪法基本原则即城市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于是在制度建设方面,1988年4月修改宪法:“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同年12月,《土地管理法》修改:“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1990年国务院发布行政法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确立国家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制度。⑤1990年-1998年,有偿出让深化阶段。1990年前重心在城市增量土地上,从1990开始,着手处理原通过行政划拨的土地(存量土地)的使用权问题,且从沿海向内地推进。1992发布《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划拨土地转让、出租、抵押的条件;1998年2月国家土地管理局第8号令《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3条“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对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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