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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从上我们可以看到从使用费到规范的出让制度的建立、从划拨到各种有偿使用制度的确立过程,前者是面对基础设施的公共品提供问题实践的“被动反应”,后者则是根据公共性的维度对土地使用制度的“主动区分”。(二)五种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方式的比较——公共性维度在国企改革中涉及到的对原划拨土地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保留划拨、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租赁、出让五种,它们的处置方式背后体现的是公共性的维度的差异:从划拨到出让,我们能明显看到对象上的从公共到私部门、期限上的不规定期限到明确规定上限、费用上的无偿到严格的一次性支付、处分上的严格限制到处分权能完整的过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目的最终也是为了给消费者提供公共物品,只是让私人部门做生产者、消费者直接向生产者付费。因此如果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怠于开发而闲置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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