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
地的,需要交纳违约金、土地闲置费,甚至可能被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⑥而且,政府在实践中也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约定让开发商承担廉租房、公租房、经适房的提供。二、传统“公法——私法”+“古典合同法”视角下的争论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一直有“行政合同V.民事合同”和“一时性合同V.继续性合同”的争论。首先,关于行政与民事之争。行政合同说认为,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是管理被管理的关系,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实际上只是国家配置土地资源、管理土地的一种方式,目的在于公共利益,而且行政部门享有单方解除、变更等特权。而民事合同说仍然坚持认为土地权利是民事权利,应当遵循民法规则中的平等、自愿、有偿,双方应当法律地位平等,并且可相互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并且还有人认为是“兼有”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的性质。还有从最高法院的态度来推测的,认为最高法院一直把出让合同作为民事合同来处理,因为如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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