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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

与继续行合同的区分有其学理上的意义,比如在确定性、让与性等方面,⑧但是一时性合同只是合同制度的特例,它是传统性的、简单商品流通的、参与方少的、关注交易结果而非过程的制度,这样才使得有的学者始终将土地使用权用民法和物权的框架作为“商品”⑨来对待:“我国新型地产法律制度目标模式应当是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后者作为商品进入市场流通。通过市场调节土地供求。”正如上文所讲,合同已经成为一种安排方式,其目的更多的不是一对一的交易而是多方关系的治理工具了,尤其是在公共物品的提供方面,政府作为服务的安排者,其与生产者之间的关系界定已经超过了传统同质交易双方的性质,变成了一种治理模式。例如在公共服务市场的演变中,从一个极端的集体物品的公共供应(不需要合同)到另一个极端的彻底私有化(一次性买卖),中间有接近20种的合同治理的安排方式:⑩于是,仅仅从时间持续的长短来单一划分一时性合同与继续行合同已经太单薄,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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