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
应当看到一个更立体的、把合同作为一种手段的治理机制。三、政府商事合同的定位与运用有学者把政府部门的所有活动都看成是合同化的,称为新公共合同(New Public Contracting),只是在纵向上的权力强度不同而已,分别分为:行政合同(Administrative Contracts)、经济合同(Economic Contracts)和社会管制合同(Social Control Contracts)。而经济合同的本质即是政府商事合同。○ 11不同的合同应当对应不同的治理机制,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样,政府定(购)货合同、工程发包合同、中外合作勘探或开采自然资源合同等经济合同具有私法和公法相融合的关系,仅靠行政法和民法的调整而不关心该经济关系和治理结构实质是不够的。因此,在面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问题时,我们应从政府出让目的、出让过程、后续义务的履行、公共目的的满足上进行制度设计,而在这方面,以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联系最密切的合同条款设计和征地制度为例,其他比较成熟的政府商事行为合同安排将可以成为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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