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
的借鉴。首先,在土地招拍挂制度中,以前政府部门的主要目的是以价格为最优,把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一个产品进行一次性买卖,而后续的程序则只剩下监管的角色而已。现在对于经适房、廉租房、公租房的安排开始进入了转让合同中,政府除了价格之外,还会参考搭配房屋的比例、开发商对这类房屋的建筑经历,这与美国当时建西部高速公路的多元化目标是有相似之处的。此外,由于土地出让金是一次性支付,政府就失去了在后续阶段的参与动力和机制。在公路经营权制度中曾经对于交通流量预测的风险分担机制的设计不合理问题,通过影子收费(最低流量+补贴/分成)、最小净现值拍卖(收费达到某个值就完成合同)等问题都得到了很好的缓解,○ 12其中前者是不完全固定价格、后者是不固定时间的措施,这些都是改变一次性的产权买卖的观念。我国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阶段完成后的商品烂尾工程、预售资金监管、物业管理维护、质量保证等阶段的问题,通过改进土地出让金缴纳制度,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