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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刑法寻衅滋事罪的完善

从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考量分析,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有待进一步的完善。(五)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罪名竞合时如何处理应用作出规定从追诉标准考量,寻衅滋事罪的追诉标准较低,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即可构成本罪,致人重伤、死亡的更是在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的范畴内,在这范围内,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存在竞合关系。除此之外,寻衅滋事罪还与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侮辱罪等存在竞合关系。一般而言,当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罪名存在竞合的情况下,如果寻衅滋事罪处罚较轻的,不以寻衅滋事罪处罚,而且从侵害的法益看,当寻衅滋事行为造成了重伤、财产损失等严重社会后果时,寻衅滋事行为所侵害的法益就不再是社会的公共秩序,而是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严重侵害,此时为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实现法律适用的正确性,应以侵害人身和财产权利相应的罪名进行认定处罚。另一方面,从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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