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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刑法寻衅滋事罪的完善

出发,寻衅滋事罪对法律保护的多个法益造成了侵害,在量刑时不能低于仅仅某一项法益造成的损害。但是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四、寻衅滋事罪之完善基于对寻衅滋事罪立法缺陷的分析,提出如下完善立法建议(一)构成要件之完善首先是侵害的法益。寻衅滋事罪不同于绑架罪、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罪名,主要根据在于犯罪行为侵害的法益不同。寻衅滋事罪不仅侵害了个人法益,也侵害了社会的法益,刑法中通过对犯罪行为侵害的法益不同,对罪名进行相应的区分,是刑法中对罪名进行分类的重要依据所在,例如同样以投毒方式的杀人,如果侵害对象是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如果针对特定人,则构成故意杀人罪。再如驾驶汽车碰撞致人死亡并负主要责任,如果是在公共的道路上,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是发生在小区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此社会法益与个人法益相比较而言,由于其抽象性和宏观性,不如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容易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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