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刑法寻衅滋事罪的完善
解。在强调社会法益的同时,也需要对社会法益的内容和范围作出明确界定,防止在实践中出现对任何在社会公共场所发生的对个人利益的侵害的犯罪行为,视为侵害了社会法益,破坏了社会秩序,否则,对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罪名进行区分就丧失其必要性和积极意义。其次是犯罪行为。基于对寻衅滋事罪侵害法益与其他犯罪行为的区别,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共场所,否则就无法对社会法益造成侵害,破坏社会秩序。同时还需要摒弃随意、任意等带有明显主观主义色彩的要素,这不仅有利于我们正确认识寻衅滋事罪,对司法实践的具体应用和刑法的立法体系的维护,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对于寻衅滋事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目前需要作出更具体的司法解释。(二)关于寻衅滋事罪刑罚幅度的建议寻衅滋事罪名的设立具有补充其他罪名的功能,当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侵害了法益,但没有达到其他犯罪的追诉标准时,寻衅滋事罪将作为补充,保护法益,维护刑法的权威,因此从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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