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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刑事对策

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七条第二款和第八条则规定了管理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第四十六条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指标具体化,还规定了处罚措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违法排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设施。”条文最直观地反映出立法者的态度和思路。纵观以上相关条款,虽有提及污染防治的措施,但都过于笼统。譬如第四十六条中的“无害化处理设施”与“污染物达标排放”没有具体标准可以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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