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海事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路径
有不少学者已经开始呼吁,建议由司法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一部《海事司法鉴定暂行办法》,在时机成熟后再制定《海事司法鉴定法》,最终形成以《司法鉴定法》为主导,以《海事司法鉴定法》为核心,以一系列鉴定办法、标准等规范为工具的一套完善的海事司法鉴定法律体系。[12]笔者认为,要建立这样一套体系尚需时日,目前可以考虑结合海事司法实践拟定《对海事诉讼中进行海事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以下角度加以完善:1.明确海事司法鉴定的类属,规定海事司法鉴定的基本类型;2.明确海事司法鉴定意见的法定证据地位;3.完善海事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保障制度;4.细化当事人行使异议权的规定,如限定异议权的行使次数;5.明确专业意见的证据类别和法律地位;6.参照鉴定人,确立“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回避制度。(三)建立海事诉讼专家资源库在近年来的海事司法实践中,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供专业意见的做法已经越来越常见,这些“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往往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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