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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海事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路径

习惯性地称为“海事诉讼专家”。[13]但实践中,一则大部分当事人并不具有相关的信息渠道与资源储备,无法找到合适的专家;二则法院在审查相关选任专家的时候,处于被动调查的地位,无法及时全面地掌握专家与案件的关联程度,难以完全保证其中立性与独立性。对此,有观点提出,可以考虑参考我国已有的司法鉴定名册制度与海域使用论证专家库制度的相关规定,探索建立全国范围内的海事审判专家库,公开专家名册,进行统一评估与管理[14]。以此观点为基础,笔者认为,参照海事仲裁委员会组织选任仲裁员的相关规定来订立统一的海事诉讼专家选任标准,也不失为一个较为谨慎的做法。注 释:①例如,宁波海事法院司法鉴定研究中心数据显示,近年来该院受理申请海事司法鉴定案件的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2007年至2010年的案件数量分别是:43件、54件、61件、73件.②指新颁布实施以前存在的问题.③一般而言,需要进行海事司法鉴定的事项可以分为专业性鉴定与一般性鉴定两类.专业性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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