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海事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路径
定指海损与船舶技术检验、环境污染检测与评估、水运工程检测、海上货物检验等专门性鉴定,需要由专门的海事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一般性鉴定则指与海事海商纠纷相关的房产、土地、会计审计等可以由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事项.④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将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三大类鉴定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的登记管理范围,上述三大类以外的其余司法鉴定活动则仍处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管理体系之下.根据的要求,国内现有的大部分海事司法鉴定机构均不在司法行政部门的统一监管之下.⑤区别于学界广泛讨论的“专家意见”制度,本文只以意见的专业性角度出发讨论其作用,故特别称其为“专业意见”下同.⑥我国第86条规定:“船舶检验、估价应当由国家授权或者其他具有专业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承担.非经国家授权或者未取得专业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所作的检验或者估价结论,海事法院不予采纳.”因此海事法院在对海事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