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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海事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路径

弃行使异议权。某海事法院对其过去三年海事司法鉴定情况的调研结果显示,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比例仅占10%,且主要集中于鉴定技术和鉴定人资格两方面。个别当事人认为鉴定活动所依据的数据存在错误,或检测技术存在问题,但因受专业技术水平所限,往往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其异议通常被法院以证据或理由不足为由驳回;更多的当事人对鉴定人的资格提出了异议,如认为验船师不具备船舶估价的资质等,对此问题,法院在不同审理阶段却做出了不同的认定。因此,也正是由于海事司法鉴定的专业性、特殊性所在,完善对海事司法鉴定结论的异议制度,对保护当事人的诉讼利益而言尤为重要。(四)专业意见地位不明,海事司法鉴定制度难以满足实际需求受纠纷发生地点与发生方式的影响,海事海商纠纷具有一些其他纠纷所不具有的特殊性。如在事实认定上,往往存在许多当事人本身也不得而知的待证事项,且通常不存在第三人能够证明;在法律关系上,海事海商案件经常含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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