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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视野下的行政纠纷解决方式研究

行政纠纷处理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为平衡双方力量,在构建多元化的行政纠纷解决方式时,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谈判的筹码”。从实质的公平正义出发,行政权、司法权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当中应作适当的让步,以此获得“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效果。民主协商,从制度归属来说,属于政治制度建设的范畴,是指在一定的政治共同体中,特定主体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对话、讨论、商谈、妥协、交易、沟通和审议等协商性的方式及机制参与政治的一种民主类型。基于该制度的优越性,各主体在该制度下能够自由而平等的参与,笔者认为,构建多元化的行政纠纷解决方式,为其设定宏观指导理念,可以借鉴民主协商的制度,让参与纠纷解决的各方主体在法律框架之内,自由平等的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或诉讼或仲裁或调解等。当然,为保障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方式作用的发挥及纠纷解决效力的确定性,对纠纷解决方式民主协商选择应当作出适当的限制,笔者认为,首先必须以现行法律法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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