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城区棚户区改造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区、垦区和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五大类。棚户区居民多为低收入群体,很多还是企业老职工,曾为国家建设作出很大贡献。[2]以乐山地区为例,由于受经济条件的限制,乐山地区的棚户区改造的初步目标是改造乐山城区的旧房,而没有扩展到国有工矿、林区、垦区及中央下放的地方煤矿区域。从历史角度来看,乐山城区的一些老房屋大多在几十年前修建,有的甚至上百年,其房屋使用年限很长,再加之大部分为砖木结构,因此,很多安全隐患日渐严重,特别是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很多旧房都成了危房,必须予以拆除。同时,环境问题也特别严重,在这些区域,由于排污、排水等公共服务设施滞后等原因,环境脏、乱、差问题十分突出,因此,改造势在必行。2009年开始,乐山城区棚户区改造就开始拉开序幕。截止到2012年底,已有上万户居民受益。二、乐山城区棚户区改造的法律性质界定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如何适用法律对其棚改行为的性质予以准确界定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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