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城区棚户区改造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拆迁”制度是由房屋所有权人自愿申请改造签名率达到既定比例,在完成模拟协议签订后即可启动拆迁程序,所以强调了棚户区居民自主、自愿和自决的主体地位,从而解决了过去拆迁中的强制拆迁问题,使政府拆迁部门从过去的主导地位转化为“为棚户区居民服务”的地位。在全国各地的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由于采取了“模拟拆迁”制度,成效较为显著,既加快了拆迁速度,又减少了拆迁矛盾,使整个拆迁过程更加平稳、和谐。[4]但是,在发生拆迁安置纠纷时,被拆迁人为了能够取得较高的补偿,往往提出既然双方的合同为“模拟协议”,那么就不应有法律效力,该份合同对双方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对此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能一概认定其“无效”或者“不具有法律效力”。在乐山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模拟拆迁安置协议中,往往都有这样的条款,本协议名称中使用的“模拟”一词,其含义是指本协议经协议当事人签署后暂未生效,本协议中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后本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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