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城区棚户区改造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由于上述两个条款对该份合同的效力有重大影响,直接会限制被拆迁人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因此,拆迁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比如用大号黑体字,或者单独将此条款列出说明并让其签字。这样才尽到了提醒义务。由此可见,只有拆迁方尽到了上述提醒义务,该模拟协议才能有效;否则,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这不仅是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意图,更涉及到政府依法行政和诚信履约的重大问题。五、乐山城区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关于对被拆迁人采取“货币补偿”的法律问题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从上述法律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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