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申报范围却是家庭财产,即人民币现金、存款;外币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总的来说就是领导干部本人及其配偶和由其抚养的子女的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与外国相比,此规定范围明显较狭窄。例如俄罗斯的相关制度明确规定了关于收入、财产和财产性债权债务的申报事宜。鉴于此,我国也可效仿俄罗斯制定统一的立法规定来规范更合理的申报范围。(三)申报执行主体的不规范性申报执行主体是指在申报过程中负责登记、核实以及监督,具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专门机构。执行主体的规范性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财产申报制度的成功与否。但目前我国并没有独立的且具有权威性和规范性的执行机构。一般而言,我国规定的财产申报受理机构的分工体系大致如下:本人先进行登记,后由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接受,再报上级组织部门及纪委备案。很显然,这种制度的设计不合理。首先,这种分工方式没能发挥财产申报制度应有的监督作用。人事部门及组织部门都隶属于行政机关,而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