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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业主委员会行使小区公共区域“经营权”的质疑

将与其性质背道而驰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目的是监督、配合物也服务公司的管理,保护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其性质明显带有公益性。在因为如此,《物业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可以想象,如果业主委员会从事经营活动,去追求盈利,在没有任何监督情况下,必然导致与业主委员会的公益性直接冲突。(四)业主委员会行使“经营权”,将不利于物业服务公司履行职责物业服务公司在的职责之一就是对物业小区内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的不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以维护业主物业小区的公共利益,保证物业小区的正常秩序。如果业主委员会可以自己行使“经营权”或者业主委员会与其他经营者签订所谓的“经营协议”,而且在该“经营协议”中没有体现物业服务公司对经营者具有监督、管理的权利,那么,物业服务公司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将没有充分的依据,甚至处在十分尴尬的局面,进而直接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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