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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业主委员会行使小区公共区域“经营权”的质疑

响到小区的管理秩序与业主公共利益的实现与保障。二、依据现行制度,由不同机构分别行使决定权、执行权与监督权,保证小区公共区域的经营权的实现(一)我国有关小区公共区域的经营权现行规定我国《物业管理条例》对小区公共区域的经营权问题有原则性规定:1.业主对公共区域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第6条第8项规定: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2.业主大会制定、修改规章制度权。第11条第2项规定: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3.业主委员会监督、协助物业服务公司。第15条第3项规定:业主委员会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4.利用公共区域经营,应经过相关主体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二)由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分别行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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