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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拟制的正当性根据

可能性。有学者指出法律拟制是“基于法律经济性的考虑,避免重复”,[2]笔者不以为然。刑法拟制对于司法实践而言具有经济性,但是对于立法则使得刑法条文过多。在经济性和明确性冲突的情况下,明确性要求具有优先性,它包含着限制国家权力的精神。(二)不可避免性社会生活的变化性与刑法的稳定性之间的冲突决定了刑法拟制的不可避免性。“法律拟制不是法律学者的无病呻吟,而是基于事实需求,为解决生活经验上的问题,所采取的一种手段,将经验知识所无的,以虚拟的述说型塑出一个新事物”,[3]因此,刑法拟制是顺应时代的呼唤而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刑法拟制是社会发展变化的一张“晴雨表”。(三)统一性这主要针对司法实践而言。假如刑法没有做出拟制的规定,对于我国偏向重刑主义的司法传统,司法实践中极易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的藩篱来定罪处罚。刑法拟制是刑事立法对于司法实践的回应,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平息止争、决疑定夺。同时也有利于减轻司法机关的举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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