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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拟制的正当性根据

任。三、刑法拟制的实质根据实质根据是从应然法的角度来说,是在价值视角下的论证。(一)罪刑均衡罪刑均衡是一个动态发展的历史范畴,其确立与罪刑关系密切相关。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犯性与人身危险性的统一,在立法上主要考虑的是法益侵犯性。由于法益侵犯性与人身危险性密切相关,其实也兼顾了人身危险性。立法者正是基于犯罪本质的考虑,结合时代的特征将法益侵犯性相当的不同事实等同看待,并赋予相同的法律效力,这是刑法拟制产生的根本原因。刑罚的本质是报应与预防的统一,报应是针对已然之罪,预防是针对未然之罪。刑法拟制的事实之所以适用标准事实的法定刑,从报应的角度上来说是因为二者具有法益侵犯的相当性,从预防的角度上来说,可以提前遏制住行为人的行为向犯罪方向纵深发展。(二)人性基础这是刑法拟制的独立价值基础。我国有学者认为,立法的人性基础反应在立法理念上,表现为法的本源是人的意志,法的本体是唯物论,法的认识是理性与经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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