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拟制的正当性根据
统一。“在我国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协调法的稳定性与社会的变动性之间的关系尤为重要”,“关键是立法要及时正确反映社会生活的变动”。[4]刑法拟制是立法者有意为之与社会生活的变化的反应,体现理性与经验的统一。如我国刑法规定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不适用死刑”,体现了立法者理性基础上的适度超前性;“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体现了我国现阶段的实践经验。(三)实质正义实质正义要求相同犯罪行为至少得到相同或者相似的处理。刑法拟制的事实与标准事实之间都存在着客观上法益侵犯的相当性,有些还反映出行为人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主观恶性。从实质正义的观点看,刑法拟制的价值作用不可小觑。如刑法第269条关于“事后抢劫”的情形,即“事后,就是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出于窝藏赃物的目的而实施了暴力、威胁”。[5]“事后抢劫”并不符合基础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刑法之所以将该行为拟制为抢劫行为,并适用抢劫罪的法定刑,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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