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换言之,就是对于私有财产的补偿的表述不清晰,缺乏定性或定量判断。(四)关于公共利益概念界定不明确我国宪法修正案中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见,公益性是征用的前提要件。其重要性首先在于,缺乏公共利益的征用是违反宪法的,即使给付补偿,也不能视为符合宪法。⑥其次,如果认可公益恣意确定而不对其作出明确界定,那就很可能导致补偿变为救济,因为补偿的范围往往难以覆盖所有的损失。事实上,对财产征用一般不采取完全补偿原则,即使在发达国家,一般也只采用公正补偿原则。此外,生计损失一般难以获得充分补偿,而财产的特殊价值更加难以弥补。因此,何为公益性必须明确。发达国家的立法及通则认为公益性应当包含两项内容:是必须有公共使用的性质,二是必须有公共利益的用途。⑦我国《宪法》也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但何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一直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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