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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有明确。在我国的征用财产的实践中,判断公共利益需要及其合理限度的权力主要集中于政治领导人和行政官员。虽然也有征求意见、人民代表表决等程序,但是在一些重大项目的决策过程中,领导意志往往发挥了决定性作用。而许多被冠以公益之名的项目,其公益因素十分有限甚至是根本就没有的。现实生活中,政府经常打着经济建设的幌子作为“公共利益需要”而征用的现象普遍存在,导致了发生大量的“挂羊头,卖狗肉”的事。这实际上是计划经济思想在我国经济建设中的反映。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全民所有制企业没有自己独立的利益,其代表的是国家的利益,其建设事业的性质确实具有公共性。而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股份改造后,全民所有制的企业很少存在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也)无一不以营利作为根本目的。一般情况下已不再具有公益性或者说公益性不再那么明显了。四、对我国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存在缺陷的补救由于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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