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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第16条公司担保规定适用的基本规则

撤销。至于违反第16条是否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则应根据《担保法》、《合同法》等的规则进行具体判断。二、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对外担保的效力公司订立对外担保合同的行为与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是不同的。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是由对外担保的内部决策和对外担保意思表示两部分组成,表现为公司的意思形成机关作出对外担保的内部决策,形成内部意思,再由意思表示机关即法定代表人表达于外部。这是公司的单方行为,整个过程无须第三方介入,也不会对第三人产生影响。当公司对外担保的内在意思与外在表示不一致时,例如法定代表人擅自越权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内部决议行为的效力瑕疵不应牵连到因依赖公司外部意思表示而与之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否则公司可以随时以不为第三人所知的内部行为来对抗第三人,不利于维护经济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稳定。所以,担保合同订立行为是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双方法律行为,担保合同的效力如何应当视其自身是否具备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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