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第16条公司担保规定适用的基本规则
  《合同法》与《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有效,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三、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的影响公司章程对第三人是否具有约束力,这涉及到公司章程效力的问题。(一)公司章程的效力一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仅是公司内部的规则,笔者认为,在对外担保事项上,公司章程应具有对世效力,交易第三人应负有审查义务,理由如下:1.公司章程具有公开性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登记必须递交的文件之一,公司章程记载的所有内容都是可以为公众所知的,《公司法》第6条规定,“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可见,法律是促进和保障公司的潜在投资者、债权人及交易对象从各种途径了解公司章程的内容。有人认为,根据我国现行登记制度,第三人轻而易举查询到公司章程内容不具有操作上合理性,让其负担审查义务要花费一定时间与费用,从而产生交易成本。[1]确实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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