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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第16条公司担保规定适用的基本规则

目前未对公众查阅公司章程的途径、方式作出细化规定,未能提供更多的便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公众无法查询到公司章程内容,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公司章程是其上市必须披露的文件之一,公众通过上网即可查询到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对于非上市公司,公司章程都是要到工商行政部门备案的,如果担保权人认为查询耗时费力,那可以要求担保人提供经过公证的公司章程副本,由担保人对其真实性负责,担保权人只做形式审查即可,不能因为查询有成本就当然地免除担保权人的审查义务。而且,公司设立登记制度的意义就在于鼓励交易主体能在交易前对交易对象的信用状况、资产状况和经营范围等情况有所了解,对交易风险有预期。出于交易安全、实现营利的考虑,一般市场主体都会主动对交易对象的相关信息进行查询,作为公司宪章的公司章程也是必不可少的。如果司法实务当然地免除担保权人的审查义务,不需其承担未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那么就会产生道德风险,即担保权人可能在明知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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